孙承龙律师原创
婚姻法系列十
婚内获得的土地补偿款离婚后
是否有权分割?
婚姻法
案 件 来 源 来源: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(河南)之八
基 本 案 情 2011年农历六月,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,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,张家为使家庭迅速“添丁进口”多得补偿,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。婚后不到三天,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,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。其后,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。2013年,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,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。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,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。离婚后,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,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、待客、买家具钱已经花完的理由拒不交出。多次索要无果后,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讼至法院。
裁 判 结 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,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。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、待客、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,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,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。
律 师 后 语 1、土地补偿款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,因此问题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?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,如何进行分割?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以家庭户为单位,依法处理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 2、针对第一个问题分析如下: 1)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,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。 2)婚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 3)婚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。 3、针对第二个问题分析如下: 1)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以家庭户为单位,一方因结婚而成为家庭户的新成员,因此,如婚龄较长,一方有对土地改良,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,但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土地改良费用以及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分割时应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。 2)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征地安置费或补偿费,可以参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四条,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,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 3)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对于按照以家庭户成员为单位发放土地补偿费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七条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。 4、本案中土地补偿费是按照前述第3条第3)项予以处理。